区人大、政协
区纪检、人武部
公、检、
镇街办、管理处
区审计局
单位负责人

王园红

部门职能

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区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向区长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结果。
    (二)根据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下达的审计计划和本区审计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区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工作任务的实施。
    (三)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省、市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四)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组织和实施全局审计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内审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六)按照规定对科级领导干部及辖区内依法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执行与宣传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区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定区政府重要的财政经济规章制度及财政经济的综合性重大问题的研究。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86589572
  • 部门传真:86589820
  • 部门地址:抚生路369号6号楼4楼
  • 区审计局
    单位负责人

    王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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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区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向区长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结果。
        (二)根据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下达的审计计划和本区审计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区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工作任务的实施。
        (三)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省、市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四)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组织和实施全局审计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内审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六)按照规定对科级领导干部及辖区内依法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执行与宣传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区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定区政府重要的财政经济规章制度及财政经济的综合性重大问题的研究。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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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区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向区长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结果。
        (二)根据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下达的审计计划和本区审计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区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工作任务的实施。
        (三)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省、市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四)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组织和实施全局审计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内审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六)按照规定对科级领导干部及辖区内依法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执行与宣传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区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定区政府重要的财政经济规章制度及财政经济的综合性重大问题的研究。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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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下达的审计计划和本区审计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区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工作任务的实施。
        (三)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省、市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四)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组织和实施全局审计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内审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六)按照规定对科级领导干部及辖区内依法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执行与宣传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区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定区政府重要的财政经济规章制度及财政经济的综合性重大问题的研究。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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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下达的审计计划和本区审计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区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工作任务的实施。
        (三)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省、市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四)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组织和实施全局审计干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内审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六)按照规定对科级领导干部及辖区内依法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执行与宣传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区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定区政府重要的财政经济规章制度及财政经济的综合性重大问题的研究。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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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区政府和市审计局下达的审计计划和本区审计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区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工作任务的实施。
        (三)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省、市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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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执行与宣传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本区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定区政府重要的财政经济规章制度及财政经济的综合性重大问题的研究。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监督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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