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政协
区纪检、人武部
公、检、
镇街办、管理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单位负责人

刘益鸿

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机构编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研讨。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全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人才流动政策,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供服务;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对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九)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负责区直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等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局属事业单位。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方式
  • 部门电话:86564927
  • 部门传真:86564927
  • 部门地址:抚生路369号2号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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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机构编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研讨。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全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人才流动政策,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供服务;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对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九)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负责区直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等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局属事业单位。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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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机构编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研讨。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全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人才流动政策,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供服务;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对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九)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负责区直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等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局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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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全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人才流动政策,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供服务;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对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九)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负责区直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等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局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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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全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人才流动政策,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供服务;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对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九)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负责区直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等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局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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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编制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机构编制、行政管理体制的研讨。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建立和完善全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政府序列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公务员考录、考核、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人才流动政策,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供服务;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对有突出贡献专家的推荐、选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九)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我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十)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贯彻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负责区直单位科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等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局属事业单位。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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